人才入户

时间:2022-07-21 10:00:55

一、申请对象


(一)基本条件


申请条件准入的人才,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基本条件:

1.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、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。

2.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,无刑事犯罪记录。


(二)人才准入条件


符合基本条件,年龄在50周岁以下(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,不作年龄限制),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,可提出入户申请。


1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;

2、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;

3、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;

4、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;

5、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;

6、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、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的人才,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;

7、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;

8、广东省内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;

9、来莞创业、就业,且未在国(境)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;

10、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,在莞累计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000元以上;

11、在莞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1年以上、依法纳税、吸纳就业5人以上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;

12、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。

(1)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称号的;

(2)获得市政府表彰、嘉奖称号奖励的;

(3)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称号或荣立一、二、三等功,退役后在莞工作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;

(4)近5年由我市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参加国家、广东省或我市人力资源部门主办或与部门、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。

 

二、申请时间


全年常态化受理,不设截止日期(法定节假日除外)。

 

三、申请地点


有自有产权居所的,向自有居所(含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名下的)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分局申请入户;无自有产权居所的,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的人力资源分局申请入户。

 

四、所需资料


(一)基本资料


申请人提出条件准入入户申请时,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:


1. 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(属于引进人才的,提供企业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,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)。


2. 在莞就业、经商证明材料。


(1)就业的,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,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(用人单位在莞登记注册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口直接查询审核);

(2)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,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;

(3)经商的,提供设立组织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;

(4)代理制保险营销员,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。


3. 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:


(1)迁入本人名下自有房产(含配偶、未成年子女)的,提供《房地产权证》(未办理《房地产权证》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《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》);

(2)迁入工作镇街其他直系亲属(含父母、成年子女、祖父母及外祖父母)房产的,提供《房地产权证》(或《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》)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;

(3)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,提供单位户口簿扉页复印件,单位同意入户证明(盖单位公章);

(4)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,免交本项依据材料。


(二)资格资料


申请人须按达到的准入条件类别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。


1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;


提供资料: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(须在"东莞市人力资源"网站首页的"专业技术资格查询"栏目进行查验。不能在该栏目作出查验的,请按以下要求操作:(1)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或各省自行组织考试取得的职称,可通过国家或各省网站核查,不能在网站核查的,申请人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;


(2)在广东省内通过评审、认定取得的职称,可通过发证机关网站核查,不能在网站核查的,申请人应提供人事档案保存的相对应的评审表、考核认定表或提供原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;


(3)广东省外通过评审、认定取得的职称,须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)。


2、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;


提供资料:国家行业注册执业资格(未能在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作出有效查验的,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验证证明)。


3、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;


提供资料: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(须在"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"、"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"或"东莞市人力资源" 网站作出查验,未能作出有效查验的,须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验证证明)。


4、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;


提供资料:本科以上、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(能在教育学信网查询个人情况的,无需提供验证证明,只须提供学信网有效验证码)。


5、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;


提供资料:社会工作者资格、劳动合同。


6、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、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的人才,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;


提供资料: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非全日制本科、全日制大专(相应参照上述第3或4点要求作出查验)。


7、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;


提供资料: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、鉴定机构出具的验证证明(相应参照上述第4点要求作出查验)。


8、广东省内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;


提供资料: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,本省职业学校、技工院校毕业(国家职业资格参照上述第3点要求作出查验)。


9、来莞创业、就业,且未在国(境)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;


提供资料: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(留学人员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对外交流合作科申请出具)。


10、最近三个连续纳税年度内,在莞累计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000元以上;


提供资料:姓名。


11、在莞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1年以上、依法纳税、吸纳就业5人以上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;

提供资料:工商营业执照副本(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)、税务登记证、企业参保员工名单。


12、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。


(1)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、嘉奖或称号的,提供荣誉、真实性证明材料(如颁奖文件);能够通过部门提供的名单目录查验的,无须提供荣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。

(2)获得市政府表彰、嘉奖或称号奖励的,提供荣誉。

(3)在驻莞部队服役期间被称号或荣立一、二、三等功,退役后在莞工作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,提供立功表现、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(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)、姓名。

(4)近5年由我市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参加国家、广东省或我市人力资源部门主办或与部门、行业组织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奖项的,提供相关职业技能竞赛奖项。

 

五、申请流程


1、【申请受理】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(含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产),可向自有产权居所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提出申请;无自有房产的,可向工作单位所在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提出申请。

2、【资格审核】经现场审核,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入户条件的,当场发放《东莞市人才入户卡》。不能当场作出审核的,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,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审核结果。

3、【人事关系(档案)转移办理】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,需要转移人事关系(档案)的,可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事关系(档案)转移。

4、【户口迁移】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,持《东莞市人才入户卡》和入户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。公安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;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,公安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,并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。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,视为放弃入户资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