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受理范围
已获得《东莞市人才入户卡》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员,可在6个月内持《东莞市人才入户卡》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。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,视为放弃入户资格。
二、设立依据
《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》和《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》
三、实施机关
审核、审批:入户地镇街(园区)公安分局
四、办理条件
已获得《东莞市人才入户卡》的申请人及随迁人员,可在6个月内持《东莞市人才入户卡》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。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,视为放弃入户资格。
五、申请材料
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,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、清晰,所有复印件应由受理民警加盖核对章并签名,复印清晰、大小与原件相符。
序号 | 材料名称 | 要求 | 原件 | 复印件 |
份数 | 份数 | |||
1 | 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| 收原件 | 1 | 0 |
2 |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| 验原件收复印件 | 1 | 1 |
3 |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| 验原件收复印件 | 1 | 1 |
4 | 申请人在我市有效的《广东省居住证》 | 验原件收复印件,《广东省居住证》现居住地址要求登记为东莞市辖区,证件在有效期内。 | 1 | 1 |
5 | 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| 验原件收复印件,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 | 1份/人 | 1份/人 |
6 | 随迁人居民户口簿 | 验原件收复印件 | 1份/人 | 1份/人 |
7 | 随迁人在我市有效的《广东省居住证》 | 验原件收复印件,《广东省居住证》现居住地址要求登记为东莞市辖区,证件在有效期内;随迁 迁子女在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,随迁子女在16至18周岁且在我市读书的可用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代替 | 1 | 1 |
8 | 结婚证 | 验原件收复印件、属离婚的提供《离婚证》或法院出具《判决书》(包括《生效证明书》),属未婚的不用提供 | 1月2日 | 1月2日 |
9 | 随迁子女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或《收养证》 | 验原件收复印件,户口簿能清楚反映随迁子女与父母关系的可不提供,父母属离婚的需提供能说明子女抚养权属申请人的《离婚协议书》、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(包括其生效证明) | 1份/人 | 1份/人 |
10 | 入户地选择依据材料 | (1)迁入自有(包括配偶、子女和父母)房产立户的提供《房产证》或三个月内的《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》; | 1 | 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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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,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,单位同意入户证明(盖单位公章);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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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,免交本项依据材料。 |
六、审批时限
七、办理收费
不收费
八、办理流程
九、相关提示
1.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,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,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资格;
2.《准予迁入证明》有效期为40天,《户口迁移证》有效期30天。
3. 自有房产(包括配偶、子女和父母)与企业所在地为同一镇街(园区)的,方能迁入自有房产入户。